各高校党委组织部: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暂缓就业档案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粤教毕【2001】10号),经征得省委组织部组织处同意,现对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党员暂缓就业期间的党组织关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暂缓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党员(以下简称毕业生党员或预备党员)的组织关系,以学校为单位,归口学校党委有关部门统一进行管理.
二,毕业生党员,应按规定定期向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
三,毕业生预备党员,每半年书面向学校党组织汇报思想情况.预备党员的转正由学校党组织按有关程序办理.
四,毕业生党员,原则上要定期参加党组织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学校党委管理部门的同意,可以书面形式汇报思想情况.,
五,毕业生党员,在离校前要填写暂缓就业毕业生党员联系卡.联系卡的格式,内容以及管理形式由学校决定.
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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